1、网络实名注册中不得申请者不得注册其不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名称。鉴于3721无法对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核,由此造成的争议解决,3721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特制订本复议规则。
2、当申请注册唯一性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对已注册的网络实名产生争议并要求复议时,3721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3721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
3、3721及网络实名注册代理商均不对网络实名名称权利归属做出任何裁决或判断,但有权依据国家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判断某网络实名名称是否符合本注册规范的规定;如果3721认为根据这些规定/通知某网络实名名称不符合本注册规范的规定,3721有权终止相应的网络实名服务。这种情况下,3721不退还该实名服务费的余款,但允许该注册者在一定期限内另选一个尚未注册的、符合本注册规范的名称以替换被取消的实名,其服务截止期与被取消实名服务截止期相同。
4、对于具有唯一性的网络实名,当第三方对该实名的唯一性提出异议,且
(1) 当此第三方和该实名注册者均不能证明自己对此名称拥有专属权时;
(2) 当双方均出具的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但各自的证明结果不同时;
凡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该实名的唯一性难以确定,3721将有权把该实名的服务表现形式由第“四、1”条所述修改为第“四、2”条所述:仍直达当前注册者的网站,同时增加显示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根据先付费先获得的规则,该实名的当前注册者仍然有权享受此实名服务,而此第三方不能获得该实名服务。
5、用户因为注册网络实名、使用网络实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均与3721无关。凡因网络实名之注册而引起的注册者与第三方的纠纷,3721、代理注册商均不充当调停人,由注册者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在第三方因用户注册标准实名、使用标准实名提出异议时,用户同意签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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